建设监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建设管理,保证人防工程建设质量,规范和完善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以下简称人防监理)企业资质管理,维护人防监理市场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人防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和加固改造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申请人防监理企业资质、省外人防监理企业备案,以及对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人防工程,是指由主体工程、配套工程及地面附属设备设施用房组成,为保障人防指挥、信息、疏散、掩蔽、储备、救护等需要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本细则所称其他人防防护设施,是指兼顾人防需要的地下工程和落实人防要求的城市重要基础设施、重要厂矿企业生产设施的防护部分。
第四条 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人防监理的管理工
作。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监理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全省行政区域内的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建设实行人防专业监理,凡在我省从事人防监理的企业必须取得人防监理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允许的范围内从事人防监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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