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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推行政府购买服务,试行监理报告制度

时间:2017/7/5 9:00:22  作者:山东新世纪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来源:  查看:166  评论:0
内容摘要:山东省政府新闻办今天上午举行新闻发布会,解读《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办法》和《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以下内容选自新闻发布会的记录。  一是扩大适用范围,调整监管模式。《质量监督管理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与国家法...
山东省政府新闻办今天上午举行新闻发布会,解读《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办法》和《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以下内容选自新闻发布会的记录。

 

 

一是扩大适用范围,调整监管模式。《质量监督管理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与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法定管理职责范围保持了一致。同时还对限额以下、乡村工程以外的,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如何监管进行了明确和补充,实现了全省所有城市、乡村工程质量监管的全覆盖。《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明确了以抽查、抽测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模式。通过随机抽查抽测,可以避免受检单位做表面文章,监督人员更容易看到真实的情况,增强了监督检查的有效性和威慑力,更加灵活、合理的配置监督资源,提高监督效率。

二是推行政府购买服务,试行监理报告制度。《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提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可以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将工程技术服务和辅助性事项委托给具备条件的企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承担。这项规定可以有效解决当前监督机构人员数量不足、专业配置不齐全等问题,有效提高监督工作质量。同时,为充分发挥监理单位在质量监管中的作用,《办法》明确,涉及工程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质量问题,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监理企业要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目前,省住建厅已组织部分地市积极开展监理报告试点工作。

三是强化建设单位首要责任,增加新的质量责任主体。《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强调,建设单位为工程质量第一责任人,对工程质量负总责。针对目前建设单位在造价、发包、工期、材料采购等方面突出存在的违规行为设立了责任界定条款,有效维护了工程参建各方的权益,弥补了建设单位权责不匹配的问题。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由于未将施工图审查机构、质量检测单位、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及建筑构配件生产企业列为工程质量责任单位,致使相关单位、企业的违规行为成为工程质量的突出隐患。对此,《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明确了以上相关单位的质量责任,这既是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效补充,也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向纵深的推广和延伸。

四是推行制度机制创新,加大民生工程监管力度。《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创新性的提出了推行工程优质优价、工程担保和工程质量保险三项制度,旨在落实国家供给侧改革和我省新旧动能转换系列政策,减轻企业负担,鼓励施工企业加强过程控制,提高创优质工程的积极性,督促工程参建各方信守承诺,诚信激励、失信惩戒,有效解决工程质量问题引发的投诉和纠纷,切实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权益。同时,《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强化了保障性住房工程的质量监管,要求保障性安居工程按照100%的比例进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突出了我省对以保障性住房工程为代表的民生工程质量重视和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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