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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监理个人执业

时间:2017/12/1 8:45:45  作者:山东新世纪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来源:  查看:817  评论:0
内容摘要:监理个人执业现状监理个人执业现状,可以说,普遍很糟糕,很糊涂,很迷惘,很混乱。严重的不受尊重,被歧视和不被理解,整体没有服务亮点,没有技术特色,没有创新。注意,是普遍,而非绝对。因为,法律法规的规定,所以,存在!并非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产物,但却属于国家第三产业:服务业,提供技术服务...
监理个人执业现状

监理个人执业现状,可以说,普遍很糟糕,很糊涂,很迷惘,很混乱。严重的不受尊重,被歧视和不被理解,整体没有服务亮点,没有技术特色,没有创新。注意,是普遍,而非绝对。

因为,法律法规的规定,所以,存在!

并非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产物,但却属于国家第三产业:服务业,提供技术服务。提供服务,总是要得到报酬的,所以,又要在市场经济下运行。

造成上述的状况存在,大致有以下几方面原因:

 

监理公司自身原因造成

监理公司目前给执业者带来的归属感、荣誉感很低,个人执业者对公司的忠诚度几乎为零,稍有不如意便辞退或离职。目前,大多数公司都是以不完全发放月薪资来扣留个人执业者,已经不是以企业文化、素养、福利、培训、升迁等来挽留员工。

看到有的公司考核用满满两大张A4纸的处罚细则来约束员工,而奖励只有一二条,那些处罚细则内容,你是怎么也不可能全面完成的,也就意味着你的奖励是镜中花水中月。

公司总是要以赚钱为目的的,所以在某些时候总是要向“钱”妥协的,在建设单位违规的时候,那么只好牺牲个人(总监)的利益了,保障公司能够完全的拿到监理费。但,现在国家实行五方主体责任,住房城乡建设部于2014年9月份,印发《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这就不仅仅是牺牲个人利益问题,而是,要个人承担法律责任与后果。这怎么能让个人执业者对公司有向心力?

从“清华附中项目中钢筋整体坍塌至人死亡事件”及“江西丰城电厂脚手架坍塌至人死亡事件”中,发现在出现这种安全事故后,监理企业法人或负责人并未受到任何超越监理个人执业者的严重处罚,处罚严重的总是现场负责的总监理工程师,但总监理工程所取得的薪资与其受到的处罚是不相等、不匹配的。

在实际的工作过程中,监理企业究竟又做了哪些事情?

大一点的或是企业素质好点的监理公司,每月或每季度会对公司所属项目监理部进行一次定期或不定期的大检查,会留下一张现场检查记录,至于得不得到回复或应付性的回复一下,问题有没有得到彻底解决,很少有人追究,没有实质意义。每半年召开一次公司全体员工会议,说着一些无聊的话语,进行着不怎么真实的评选活动,同时还美其名曰:员工又受到了一次集体的培训与教育。

有的公司甚至连员工的入职培训都没有,却要让新员工签上一份所谓的“五年员工培训合约”,期间员工辞职还要接受违约金的处罚。更甚者,员工签了“导师带徒”协议后,却发现导师和自己不在同一个项目上。这真是一件可悲而又可恨不可理解的事情!

现在的监理公司与个人执业者之间的关系是很松散的,公司唯一约束员工的也就只剩下“钱”了。监理企业是由一个个取得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没有这一个个个体就没有监理企业,而现在这些个体却很容易找到企业,越来越多的是企业现在不太怎么能够招聘到好的个人执业者,现在的这种供需关系在发生着重大改变,不是个人执业者求着企业,而是企业需要个人执业者。

 

建设单位造成的原因

现在很多建设单位在委托监理服务招标书中,不管项目的规模大小符合与否,均写着要求投标的监理企业资质为甲级或综合资质,受过多少大奖,而不是从项目本身出发,一味追求更高,总认为资质高,服务就好。其实,项目监理服务,真正执行者还是要落实到总监的个人执业能力及业务水平上的。所以,后来有的建设单位意识到了,又在招标过程中,要求要对派驻现场的总监进行面视,这才回归到本质。

在五方主体责任规定未出台前,建设单位现场负责人或是法人,因其非专业,所以,有时会违规指挥监理做着一些违规的事情,如:已经通过专家论证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建设单位为了省钱,不同意按方案施工等,最后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建设单位却一句话逃脱了所有责任,“我们全权交由监理负责,我们不懂的”。

最后,总监和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锒铛入狱。现在虽然出台五方主体责任制,但对建设单位的约束力还是不大,应该立法,强调建设单位对项目负首要责任,或是从经济方面对建设单位进行制约,如:现在要求的开工前缴纳的墙改基金等。

监理个人执业的权利与责任,严重的不对等。受益的是企业,受处罚的却是个人。由于企业资质的局限,个人得不到应有的发展空间,事务所中也是有技术精益的人才的。

“挂证现象”,项目总监是有个人执业资格证书的,但在有的项目中只是个“摆设”,项目监理机构中还有一个叫“执行总监”的存在。人证不能合一,有资格证书的没有能力管理项目或者只挂证不管理项目,没证的管理起项目来又怎能负责任呢?又怎能做好监理服务呢?

 

监理个人执业的必然性

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产物。现阶段的监理企业服务报价,还是实行着政府指导价,而非真正的市场化。而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企业资质管理的弊端越来越明显。目前的企业资质,实际上就是市场准入的门票,而个人执业者还要通过国家考试取得执业资格,这也存在着双重审批、双重准入的不合理现象。加之监理个人执业现状的不良。

是人创立的企业,而非企业创立了人!那么,呼之欲出的就是独立、纯粹的监理个人执业。真正做到权利与责任相对等,发挥出监理个人执业的真正水平,优胜劣汰,根本上解决了现在的“挂证”现象,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工程质量,监理服务也会更贴切,更灵活。

监理个人执业,是指监理专业技术人员依法独立开业或独立从事监理专业技术工作学识、技术和能力的必备标准。他是通过考试方法取得。考试由国家定期举行,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统一时间。

总监负责制、总监承包制,是监理个人执业的基础,目前,很多公司也在实行这种方式,但并不完备。监理个人执业的诚信、信用档案,是监理存续的保障。监理个人执业责任保险,是项目风险管控的有力措施之一。

2014年7月份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了《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其中就有提出“淡化企业资质,强化个人执业”的改革方向。在2017年7月结,又有发文,给出了具体的指导意见。到最后,就是逐步取消企业资质,以一人或几人注册监理事务所的方式存在。

所以,实行监理个人执业是有其必然性的,也是社会发展与进步的体现,是建设行业走向具有“工匠”精神的必然之路,回归真正的“鲁班”时代。

 

监理个人执业外部借鉴

当然“监理”一词是中国创造,国外相当的是“工程咨询、咨询顾问”等。国外个人执业自由化程度很高,但不代表可以不遵守法律法规,恰恰相反,个人执业者对法律忠诚度极高。职业素养、职业道德很严谨,都与其信用度息息相关,由行业协会管理,严格自律,一旦丧失信用,将在行业无法立足。

目前,国内正在实行个人执业的行业也有很多,只是相比国外可能自由度有些许差异,但符合中国的国情。

导游,以前个人执业导游必须注册在一家旅游公司名下,才能接团、带团。2016年国家旅游局出台“导游自由执业试点”在江苏省、上海、浙江等十三地试行,导游,可以自由接团、带团,也可以受聘于一家旅行社接团、带团。

律师执业,不管律所多大,执业律师可承接各类大小案件。执业医师,也正在进行多点执业尝试,即注册在一家医院,可以在多家医院进行执业看病。

和监理个人执业最相近的行业参照是:《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市[2016]261号)》中的相关条款,取消设计单位资质级别管理,不再分级别,建筑设计事务所、结构设计事务所、机电设计事务所等,均只设甲级。一个注册师就可以成立一个事务所,纯属“个人执业”。

类推,监理个人执业事务所,注册师个人执业的春天即将到来!

 

 

监理个人执业前景

其实,公司的存在影响了个人执业的发展,主要体现在资质等级的影响,要消除这个门槛,使事务所、合伙制的一人或几人的联合执业团队能够站在同一平台和高度上,去进行公平竞争,在一段时间内这两种模式可能会共同存在,但最终肯定会取消企业资质,谁都想自己给自己打工。

针对一个项目,个人执业者还可以进行组合。如:建造师、造价师、监理师这几个注册师联合组成一个执业团队,针对项目实施个人执业联合,这样会对项目的管理,项目的全过程控制都是有好处的,项目竣工验收通过后解散,下次有项目可以再次联合执业。

在有公司的限制下,这样的个人执业组合是不可能实现的,只有个人自由执业才能实现这个愿望。

从实际工作中及执业资格考试内容设置看,监理个人执业是起主导、串连作用的。监理师既要懂设计、概预算、施工管理,还要善于协调、沟通。可以说是建设工程项目全寿命周期的全程参与,既有纵向监督管理,也有横向沟通交流协调。

国家目前已经在尝试加大对建设单位的监管力度,这就是监理个人执业有着美好前景的最大保障。建设单位想要建设项目,就必须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必定要请专业技术人士为其服务。如打官司一定要请律师一样。

建设单位是出“钱”建设工程项目的投资者,是要获取回报的。建成的工程项目,却是与社会公共利益及人们生命财产安全息息相关的,所以要加强建设单位对社会应负有的责任感,不是说你出资就可以胡作非为,任性。保障其对社会责任的体现,不能自律,就要靠国家立法,要求其严格按国家法律法规去建设工程项目。这时就需要监理个人执业者为其提供专业的技术服务。

在美国,咨询师、顾问(中国的监理师)不是监管承包商的,而是管理建设单位的,服务指导其按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去建设项目,做好建设单位的项目顾问。特别注重项目前期管理,真正在施工阶段反而监管很少。因为,施工是建造师负责的,建造师个人执业也是很严格自律的,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

另外,监理个人执业,在服务费用上应该会比现在的监理公司报价服务费要低上很多,这也是一个影响执业前景的很有利因素。

 

监理个人执业责任保障

监理个人执业责任保障,是很有必要的。为什么会存在监理公司,也就是在发生项目风险或违约时,公司有资源和强大的财务能力进行赔偿。但在现实当中,监理公司出现赔偿的情况,目前可以说很少,甚至可以忽略不计,即使发生赔偿,过后还是要向责任个人执业者进行追偿的,何必呢。

那么这个保障由谁来做呢?保险公司,逐步建立以监理个人执业者为主体的工程责任保险。由个人执业者或是项目建设方向保险公司缴纳一定比例的保费,来保障项目实施过程中风险控制。目前,只是开始改革还未有成功案例可以借鉴,但这应该不是难事。可以借鉴现行的机动车辆保险的投保方式,保险费率根据监理个人执业的信用度、具体项目执业结果、受处罚及奖励的大小与次数等等,对保险费率进行上浮或下调。一旦出险,则由保险公司进行赔偿。

从国际流行趋势看,多数是以个人名义购买职业责任保险,这是作为国外的工程咨询单位多为合伙制或个人所有制,通常不具备法人资格,而且以个人名义购买职业责任保险,可以增强执业人士的责任感,提高执业人的执业信誉。

强化监理个人执业者的责任意识,通过自身的努力,精益求精的技术,良好的信用度,去接受市场的选择,去接受建设单位业主的选择。

国家及地方的建设行政主管理部门,根据国家对这个行业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平时的抽查监督管理,并要求监理个人执业者定期、固定模式,以书面形式向其汇报项目开展实施过程中的相关情况,进行追踪、闭合、考核。

立法,既是对建设项目投资者的保护,也是对监理个人执业者的执业成果、报酬获取进行保障。政府目前正在尝试,实行监理向政府汇报制度,将监理作为政府对建设工程项目监管的前沿触角、执行者,那么也就要保障其执业权利得到最大的体现。

建议,监理个人执业技术服务费用,实行第三方托管,如银行托管,由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支付审核或是设置支付条件。这样也使监理个人执业者,能够大胆、公平、合理、科学地去提供技术服务,坚持原则去管理建设工程项目。经济上的不独立,做起事情来总是要掣肘的。监理个人执业,不仅是为建设单位提供技术服务与支持,同时,也是负有一定社会责任的。

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的执行,限额设计、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实行、BIM的全寿命周期管理,等等这些,均在细节及过程中控制着监理个人执业者在工作中尽量不发生偏离。

 

监理个人执业成果

监理个人执业成果有很多,主要体现在:监理个人执业自由化、灵活性、轻量化、质高价低,自然中解决了“挂证”的现象,使人证合一(人证合一,真正的价值体现,不是说人和证书相对应就完事了,而是,要让人真正发挥出证书所带来的技术、知识、能力。取得证书,对有些人来说可能很容易,但不代表他能够真正发挥出证书的实力。)得到真正的体现,淘汰了大批滥竽充数、技术不精、不主动懒惰的执业人员;有效的提高了建设工程项目质量、节约工程投资;切实保障了社会公共利益和人们生命财产安全。

另外,监理个人执业成果,针对个人执业者来说,还是要经过考核的,以经济效益为基准,运用“PDCA动态控制原理”,分阶段进行综合考评。这个考核过程及结果,均体现在目前国家住建部开通的《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也就是人们常说的“四库一平台”。

考核,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勘察设计等所有参建单位的负责人,要是“五方责任主体的成员”,以书面形式上报陈述,监理个人执业过程中的好与坏,实事求是,但考核结果则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平台的管理员根据细则进行评定,并经监理个人执业者签字确认。这样才能保证考核结果的真实性。当然,这个考核细则,最好由监理行业协会制定管理实施。

政府制定法律法规,完善市场规则,规范市场秩序;监理行业协会制定细则并执行实施;监理个人执业者按国家法律法规进行自律执业,确保建设工程项目在寿命周期内完美运行。

 

政府,从以前的监管公司,到现在直接监管个人,减少重复所产生的浪费,使监管更直接,更有力!监理个人执业,集中体现了市场经济公平竞争、法治的原则,也符合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

有前景、有保障、有过程严格监控、有详细考核的结果,何愁监理个人执业不能大力发展!

山东新世纪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原烟台新世纪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具有住建部认定的工程监理最高资质---综合资质、工程造价咨询---甲级、招标代理乙级和工程咨询乙级资质,是烟台市工程监理行业中首家通过ISO9001国际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体系认证的独立法人企业,是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常务理事单位、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副理事长单位、烟台市建设监理协会副会长单位、国家级重合同守信用企业. (站内技术性文章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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